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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慈善总会章程

2021-08-11 10:00

来源:本站

恩施州慈善总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慈善总会(英文名 Enshi Prefecture Charity Federation,缩写EPCF)。是由热心慈善事业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发扬人道主义精神,救助社会弱势群体,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在全州范围内开展多种形式的安老、抚幼、助残、济困等救助社会弱势群体工作,促进社会的公平、文明与进步,为构建和谐恩施贡献力量。

第三条  本会活动坚持党委政府领导,法律规范,政策指引,社会民众参与,慈善组织落实的原则。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中华慈善总会、湖北省慈善总会的业务指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筹募善款。筹募和管理符合本会宗旨的专项基金及各类慈善资金;接收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的捐赠;接收国际及港澳台地区各类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开展其他合法的社会募捐活动。

(二)扶贫济困。组织各种社会活动,扶助弱势群体,参加扶贫救济工作。

(三)赈灾救助。协助政府开展救灾赈济工作,承担赈灾援助项目,接收、分配国内外通过本会捐赠的款物。

(四)慈善救助。开展安老、助孤、帮残、助学及大病救助等各种慈善救助活动。

(五)公益援助。参加和推动文化、教育、卫生等其他社会慈善公益事业;组织志愿者队伍,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动。

(六)交流与合作。加强同国内外公益机构的联系与合作,密切同港澳台地区公益团体的交流与协作,为在我州兴办慈善事业的人士、企业及各种机构提供帮助和服务。

(七)加强与州内各公益慈善机构的联系,指导县(市)慈善机构和本会单位会员、分会开展慈善工作,促进全州各地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五条  本会设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愿意履行会员义务;

(四)热心慈善工作,对我州慈善事业有一定贡献。

第六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对本会事务的建议权、批评权、监督权;

(四)取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享受表彰和宣传的权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七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协助本会募集资金,引进慈善项目;

(四)积极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组织机构的领导成员;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通过提案和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研究决定,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三)执行本会章程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决定申请设置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和本会会员的入会、退会。

(五)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理事会闭会期间,工作由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议由会长或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主持。会长办公会的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制定本会工作制度,督促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研究决定日常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四)研究其他需要集体决定的事项。

(五)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六)本会实行会长负责制,全面负责本会工作。本会法定代表由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兼任。

第十四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审定批准本会的重大事项。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常务副会长受会长委托可行使会长职权。

第十五条  秘书长在会长、常务副会长领导下主持办公室日常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和接收的自愿赞助;

(二)国内外、社会各界的捐赠和赞助;

(三)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本会资金利息;

(六)本会行政经费来源于创始基金增值部分、会费、行政经费专项捐赠、政府资助、捐赠款利息、兴办实体的收入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捐赠款中提取5%作为项目管理经费。

第十七条  本会经费遵循两个使用原则:即一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国务院《基金管理条例》依法依规进行使用;二是按照捐赠协议(或意向)使用,并运用网络平台向社会公开。

第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有关交接手续。

第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进行年度审计,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  

第二十条  本会聘用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会建立功能型党支部,定期组织学习、开展活动。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会因完成宗旨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核准本会的社团管理机关审查同意。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恩施州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慈善事业。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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